遞交派遣惡法保護破傘 公視派繾工提三訴求禁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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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公庫記者 陳家豐

去年公共電視董事會決議,將派遣工納編為正職員工,不料,6名未納編的派遣工竟遭資遣。勞團與前公視派遣工會,(15)日前往勞動部抗議,要求終結派遣全數納編。

 

 

 

 

 

 

 

 

 

 

前公視派遣勞工陳盈潔指出,去年公視董事會決議提出「全數納編」,但在今年初卻變成「擇優納編」,他痛批公共電視長期以來,假派遣、真雇用,到最後甚至將派遣工非法解雇,根本是破壞派遣員工的尊嚴與勞動條件。他質疑,董事會授權給部門主管,能提出派遣不適任名單,今年5月六名派遣勞工收到人事通知,以「複試鄰選未通過」為由解雇,他認為這些派遣工在公視服務期間2至7年,若不適任,憑什麼能在公視工作那麼多年?

前公視派遣工會代表許純鳳說,上週勞動部長大張旗鼓,說要保護派遣勞工的權益,召開全國社會對話會議,卻未邀請派遣勞工參與,陳雄文部長更提出只要正職工會同意,就能提高派遣勞工比率上限,納編1%就能提高2%派遣勞工比例,她痛批,勞工不是政策談判桌的籌碼,呼籲政府正視派遣勞工的處境。

 

 

 

 

 

 

 

 

 

 

 

 

 

許純鳳指出,公視納編轉正職的派遣勞工,依舊採「原薪納編」制度,此作法更是突顯內部勞工「同工不同酬」的勞動問題,派遣勞工在公視年資長達3至7年,即始有機會納編,卻要以原薪持續工作,突顯出同工不同酬的困境,要求勞動部正視勞工權益。

記者會上,勞團演出「退回派遣惡法行動劇」,反諷政府所推的派遣保護法,根本是一把破洞的保護傘,實質上無法保護派遣勞工的勞動權益,反而是將勞工推向惡劣勞動處境的推手。

將派遣惡法保護傘遞交給勞動部,並提出終結派遣、全數納編,禁止納編搞解雇,要求面對派遣工,呼籲勞動部儘速解決公視案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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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勿刪文,社會大眾,包括公視員工有知的權利,謝謝。

公視新聞部林姓派遣工加重誹謗潘姓前派遣工,林姓派遣工在納編前已被法院判決加重誹謗罪確定,公視未依公視派遣人員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執行提報簽核,通知派遣公司停止派用林姓派遣工。

遭誹謗的潘姓前派遣工去函要求解釋,公視回覆說明潘姓前派遣工已於民國103年4月30日離職,與林姓派遣工已不是同事身份,且公視在當時是林姓派遣工的要 派單位,並非雇主,因此依法無懲處之權限。而民國 103年6月1日起僱用林姓派遣工為正式人員,是依規定通過會內遴選程序,且僱用當時並不存在勞基法第12條各款事由,依規定予以納編並無違法可言。

以上公視回函說明完全未提及潘姓前派遣工所詢問:
為何未依公視派遣人員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派遣期間績效表現不佳或有勞基法第12條規定情形者,經單位主管提報簽核後,通知派遣公司停止派用林姓派遣工,且將林姓派遣工納編為會內正式人員。

林姓派遣工與潘姓前派遣工於民國 102年12月31日前為1111派遣公司僱用、民國103年1月1日至民國103年5月31日(潘姓前派遣工離職日為民國103年4月30日)由東慧派 遣公司僱用派遣,林姓派遣工加重誹謗潘姓前派遣工犯案日為民國101年10月11日,判決加重誹謗罪確定日為民國103年5月12日。以上皆為林姓派遣工 在要派單位公共電視任職期間。

遭誹謗的潘姓前派遣工雖然於判決前已離職,但林姓派遣工加重誹謗犯案日是在潘姓前派遣工仍在公視任職時期,且由潘姓前派遣工提告至檢察官起訴,潘姓前派遣工皆有告知公視主管,但公視主管皆回應不處理,或完全未回應。

若依照公視派遣人員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公視僱用林姓派遣工為正式人員當下已違反勞基法第12條第二項規定,已違法納編僱用。

林姓派遣工加重誹謗的對象當時是領取政府救助的原住民身心障礙者,由公視離職後更成為低收入戶,是弱勢中的弱勢,對外講求公益人權的公視竟完全未做懲處的動作,甚至將林姓派遣工納編為正式人員,且一再辯解為合法,實讓人失望。

公視派遣人員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
派遣期間績效表現不佳或有勞基法第12條規定情形者,經單位主管提報簽核後,通知派遣公司停止派用。

勞基法第12條第二項規定:
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公視派遣人員管理辦法
https://drive.google.com/…/0B5cppibqnyNKWEJLdVJoVDFpc…/edit…

身心障礙者遭『指名道姓』加重誹謗事件
https://www.facebook.com/notes/%E6%96%87%E8%B3%A2/%E8%BA%AB%E5%BF%83%E9%9A%9C%E7%A4%99%E8%80%85%E9%81%AD%E6%8C%87%E5%90%8D%E9%81%93%E5%A7%93%E5%8A%A0%E9%87%8D%E8%AA%B9%E8%AC%97%E4%BA%8B%E4%BB%B6/552920964783506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裁判書查詢: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FJUDQRY01_1.aspx
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裁判類別:刑事
判決字號:103年易字第32號

以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判書截圖取自於司法院全球資訊網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判書:
https://drive.google.com/folderview…

蘋果新聞:指同事「損人利己」 公視派遣工遭判刑
http://www.appledaily.com.tw/…/article/local/20140521/401892

公視剝削低收入戶原住民身心障礙者派遣工權益
https://www.facebook.com/notes/文賢/公視剝削低收入戶原住民身心障礙者派遣工權益/679355092140092

低收入戶證明:
https://drive.google.com/…/0B5cppibqnyNKajVFMEdPYUdYS…/edit…

派遣公會籌組心路歷程
https://www.facebook.com/notes/%E6%96%87%E8%B3%A2/%E6%B4%BE%E9%81%A3%E5%85%AC%E6%9C%83%E7%B1%8C%E7%B5%84%E5%BF%83%E8%B7%AF%E6%AD%B7%E7%A8%8B/660458257363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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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視新聞部林姓派遣工加重誹謗潘姓前派遣工,林姓派遣工在納編前已被法院判決加重誹謗罪確定,公視未依公視派遣人員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執行提報簽核,通知派遣公司停止派用林姓派遣工。

遭誹謗的潘姓前派遣工去函要求解釋,公視回覆說明潘姓前派遣工已於民國103年4月30日離職,與林姓派遣工已不是同事身份,且公視在當時是林姓派遣工的要 派單位,並非雇主,因此依法無懲處之權限。而民國 103年6月1日起僱用林姓派遣工為正式人員,是依規定通過會內遴選程序,且僱用當時並不存在勞基法第12條各款事由,依規定予以納編並無違法可言。

以上公視回函說明完全未提及潘姓前派遣工所詢問:
為何未依公視派遣人員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派遣期間績效表現不佳或有勞基法第12條規定情形者,經單位主管提報簽核後,通知派遣公司停止派用林姓派遣工,且將林姓派遣工納編為會內正式人員。

林姓派遣工與潘姓前派遣工於民國 102年12月31日前為1111派遣公司僱用、民國103年1月1日至民國103年5月31日(潘姓前派遣工離職日為民國103年4月30日)由東慧派 遣公司僱用派遣,林姓派遣工加重誹謗潘姓前派遣工犯案日為民國101年10月11日,判決加重誹謗罪確定日為民國103年5月12日。以上皆為林姓派遣工 在要派單位公共電視任職期間。

遭誹謗的潘姓前派遣工雖然於判決前已離職,但林姓派遣工加重誹謗犯案日是在潘姓前派遣工仍在公視任職時期,且由潘姓前派遣工提告至檢察官起訴,潘姓前派遣工皆有告知公視主管,但公視主管皆回應不處理,或完全未回應。

若依照公視派遣人員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公視僱用林姓派遣工為正式人員當下已違反勞基法第12條第二項規定,已違法納編僱用。

林姓派遣工加重誹謗的對象當時是領取政府救助的原住民身心障礙者,由公視離職後更成為低收入戶,是弱勢中的弱勢,對外講求公益人權的公視竟完全未做懲處的動作,甚至將林姓派遣工納編為正式人員,且一再辯解為合法,實讓人失望。

公視派遣人員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
派遣期間績效表現不佳或有勞基法第12條規定情形者,經單位主管提報簽核後,通知派遣公司停止派用。

勞基法第12條第二項規定:
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公視派遣人員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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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裁判類別:刑事
判決字號:103年易字第32號

以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判書截圖取自於司法院全球資訊網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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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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