墾農土地主權~地政司「未公開複審」即退件,墾民怨。

地區:
分類:
文字-A A +A

管竹林自救會聯絡人賴為寬說:經縣府各部會組成「嚴格審查」近千件中合格之10,遭內政部(中辦)承辦人員未經詳查竟擅自退還。此舉,?已違背「複審原則」

台灣自1895年以來受日本帝國侵略,實施殖民統治、強佔民地後;至今,墾農土地主權紛爭不斷,如釣魚台、保管竹林、台拓地、不要存在林野……等等。

而當政府實施「原墾農民訴求還我土地實施計畫」,需提出足資證明擁有產權文件(如丈單、地契、登記濟證、土地台帳、法院判決等),經核定後發還土地,然因清代山林未經丈量入冊課稅並發給丈單地契或其他憑證,以證明其業主權;爾後之土地調查實施對象,係以一般平原私有地為主,而「山林原野」從未經過調查測量,官有民有區分不明,故「未編造土地台帳等地籍簿冊」;所以依內受中辦地自地0970044451號文,「山林部分」得另提其它相關證明文件,所以當墾農提提出關資料送審後。保管竹林自救會聯絡人賴為寬說:經縣府各部會組成「嚴格審查」近千件中合格之10,遭內政部(中辦)承辦人員葉秋容暨張科長,以己之思維、判斷,未經詳查竟擅自退還。此舉,?已違背「複審原則」,需召開審查會,需經專業、學者....縣府等相關人員共同審查;也否定縣府及基層人員的專業知識、判斷,漠視人民權利,令民所怨。另於829日以電話請示承辦葉秋容,退件理由,竟稱保管竹林台帳不是土地台帳,與樣本不符;而據了解,其樣本之土地台帳,是早期登錄之民有地,地目為「田」山林不存在其樣本之土地台帳(照片1)因為山林原野從未經過調查測量。而保管竹林是一「土地名詞」墾農附上之「保管竹林台帳」即為「土地台帳」,係台大實驗林管理處最原始資料,是「昭和元年」起之記載。賴為寬又說:保管竹林之由來:係明治37(1904)總督府以林野調查將之劃為演習林範圍,因無徵收土地預算,明治42(1909)就「強迫」墾農以具有業主權之「墾照」換發竹林保管許可書(照片2)於清朝擁有「墾照(如今所有權狀)」之竹林,強迫以「官有」之「竹林保管許可書」換發墾照(照片D)蓋上「林野調查驗訖」(照片3) 強占民地,明治43(1910)移交東京帝大成立演習林。光復後「國民黨」未善盡處理、還地於民,以致民國35年有內樹皮全村村民之陳情受日本迫害佔地請求還地於民,民國37年鹿谷鄉公所以公家單位向上陳情「保管竹林與所有權地原是同根生,是先人早期來此合法開墾的土地」請求還地於民, 爾後(民國38)由台灣大學實驗林管理處,改以竹林保管許可證「繼續佔領至今」,當中亦「紛爭不斷」。因此~墾農請求政府還地於民,公昭政府德政,以息「百年民怨」。  

FB留言板

PeoPo 討論區

回應文章建議規則:

  • 文章屬於開放討論空間,回應文章的議題與內容不代表本站的立場
  • 於明知不實或過度謾罵之言論,本站及文章撰寫者保留刪除權
  • 請勿留下身份證字號、住址等個人隱私資料,以免遭人盜用,本站不負管理之責
  • 回應禁止使用HTML語法
1

加入時間: 2008.01.07

蔭棠

加入時間: 2008.01.07
14則報導
0則影音
1則OnTV

誰推薦本新聞

作者其他報導

誰值得投他一票

2009-12-05
瀏覽:
2,288
推:
40
回應:
0

茶博會後的放大鏡,誰看清自己、認知未來

2009-11-25
瀏覽:
2,872
推:
1
回應:
1

還我土地 縣政府、議會應 堅持 扮「青天」

2009-09-17
瀏覽:
2,534
推:
1
回應:
0

請問馬 總統,可以讓「歷史貪腐」嗎?

2009-07-22
瀏覽:
1,488
推:
2
回應:
0

台大林管處對墾農的「陰謀」

2009-07-17
瀏覽:
2,616
推:
9
回應:
0

「當選」如同「責任」的開始

2008-11-15
瀏覽:
1,515
推:
1
回應:
0

推拿師何清山 善得人緣

2008-11-05
瀏覽:
2,873
推:
1
回應:
0

墾農土地主權~地政司「未公開複審」即退件,墾民怨。

搜尋表單

目前累積了186,942篇報導,共12,790位公民記者

目前累積了186,942篇報導

12,790位公民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