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大離譜爭點 再論阿嬤冤案

文字-A A +A

本案系爭契約名為土地買賣契約,任何買賣均須先付清價款,這是自然法則,普世價值。那有以公權力,縱容歹徒大作無本生意,不勞而穫之理!

以下是關於【官司纏訟十七年 八旬阿嬤赴監院】的後續追蹤報導:

(系列二)

【引用】http://city.udn.com/59236/2705624?tpno=0&cate_no=0

【轉載】http://blog.udn.com/bilingwu/223936


自然法則中包括三大自然權利:生命、自由、財產。為了保障人民在自然法則中的權利,近代民主法治國家乃在自然法則的規範下,制定各種形式的憲法來保障人民。當各國憲法完成後,始有各項法律之制定,準此:自然法則大於憲法,憲法大於法律。

然而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判人生死全能者最大,大到可以恣意侵犯人民權益,大到可以不依法律、證據,為特定對象預設立場。爾等小民,其奈我何!

茲以83年度台再字第80號判決為例舉證: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亦不包括漏未斟酌證據及認定事實錯誤之情形在內(125行)。第三審為法律審,應依第二審所確定之事實而為之法律上判斷,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在內。 

(答辯)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3:「以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為上訴理由時,所舉違背之事實及以違背法令確定事實、遺漏事實或認作主張事實為上訴理由時,所舉之該事實,第三審法院亦得斟酌之」。第三審法院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依上訴理由調查之。豈能依樣畫葫蘆!

二、 張冠李戴:(130行)查本院原確定判決以:前訴訟程序第二審判決係以再審被告(李善和)主張之事實,有第一、二次合約書、協議書、借據、買賣契約書、補充協議書為憑,再審原告對該文書之真正,亦不爭執,足信為真實。 

(答辯)原審變造證據:把第一審被告所提出有關買方逃漏稅之證據,變換為對造所提出者,而確定判決:無罪之人為有罪,判:有罪之人為無罪。看第一審即81年度重訴字第63號判決324行:有被告提出之上開二份不動產買賣契約、借據及80826日約定被告應配合原告報稅使用另行簽定土地買賣合約書乙式之協議書共影本四件在卷可稽....。原告(李善和)有逃漏稅捐之意圖已甚明確。再說:土地出售人根本無稅可逃?何罪之有?

三、濫權枉判:自云:無法請照開工(22行)卻又偷偷無照開工。 

(答辯)違背建築法第86條:建築執照非經申請許可發給執照者,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違反規定擅自建築者,處以建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李善和自云:預售屋得款三億二千八百七十三萬元,應處以罰鍰一千六百萬元以上。原審掩

FB留言板

PeoPo 討論區

回應文章建議規則:

  • 文章屬於開放討論空間,回應文章的議題與內容不代表本站的立場
  • 於明知不實或過度謾罵之言論,本站及文章撰寫者保留刪除權
  • 請勿留下身份證字號、住址等個人隱私資料,以免遭人盜用,本站不負管理之責
  • 回應禁止使用HTML語法
0

加入時間: 2008.07.21

Hello我是言兒

加入時間: 2008.07.21
34則報導
2則影音
0則OnTV

作者其他報導

松山社大~ 社區營造課程3/2 , 4/14精彩登場!

2009-03-02
瀏覽:
3,285
推:
4
回應:
2

走訪傳研, 留下傳言!

2008-11-10
瀏覽:
2,972
推:
4
回應:
3

松山社大 10 / 31 傳播研習社 準備開張

2008-10-25
瀏覽:
3,215
推:
2
回應:
2

我終於結業了!

2008-10-19
瀏覽:
3,060
推:
5
回應:
2

松山社大又開新班嘍!

2008-10-11
瀏覽:
2,404
推:
2
回應:
0

今年的冬天...

2008-09-29
瀏覽:
2,955
推:
9
回應:
18

言兒報報, 今天復刊!

2008-09-14
瀏覽:
2,557
推:
8
回應:
5

社大十週年 成果博覽會

2008-09-14
瀏覽:
2,492
推:
3
回應:
1

銀髮樂活學電腦 (松山社大新班開課 )

2008-09-05
瀏覽:
3,062
推:
5
回應:
1

六大離譜爭點 再論阿嬤冤案

搜尋表單

目前累積了186,942篇報導,共12,790位公民記者

目前累積了186,942篇報導

12,790位公民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