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法院幾乎成為貪污罪的「創意工作坊」兩位總統與夫人都是法律人什麼想法? 看『困頓判決 恣意司法(林鈺雄)』一文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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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頓判決 恣意司法(林鈺雄) 2013年05月04日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0504/34995138/

看到文章中提到:

。。。綜觀近年來重大貪污案件的判決可知,法院幾乎成為貪污罪的「創意工作坊」,各種發明令人嘆為觀止:使馬英九特別費案無罪的「大水庫理論」、使陳水扁龍潭購地案有罪的「實質影響說」,而林益世案新創的「升級版實質影響說」,更是錦上添花。法院下一個發明會是什麼?讓我們拭目以待吧!

讓好奇寶寶想起了之前高鐵的『投資』與『出資』之文字之爭,是第一次臺灣輿論對有心人玩弄文字遊戲,但卻束手無策的開端:

高鐵「慘案」系列之六----「投資」不是「出資」?「出走」就是「出發」?尹章華教授【台灣法律網】 2002/4/10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1648,189,&job_id=34043&article_category_id=364&article_id=15951

漸漸的,這種事情越演越烈,直到現在的林益世事件,再次挑動民眾的神經。

想來近年來,兩位總統都出自臺灣大學法律系的高材生,而第一夫人也無獨有偶的都是法律系,入獄的前陳總統與夫人都是台大法律學士,土產法律人;馬總統台大法律系學士、夫人則政大法律學士,兩人同樣在美國紐約大學獲得法學碩士,之後馬總統轉哈佛獲得法學博士。以兩位總統及夫人都是法律背景,臺灣出現空前的法律創意工作坊,不知道總統對這樣的狀況,有怎樣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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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頓判決 恣意司法(林鈺雄)
2013年05月04日    更多專欄文章
針對譁然輿論,台北地院合議庭呼籲「拋開藍綠,回歸法律」來看待林益世案判決。但法律上真的說得通嗎?

本案首要爭議在於「職務上行為」,我國實務原採合乎法條文義的法定職權說,但最高法院於阿扁龍潭購地案創設了實質影響說,此後實務兩說併陳,端視個案而定。如前總統府副秘書長陳哲男收賄關說司法案,最高法院先採法定職權說、後採實質影響說,最後判處陳貪污罪刑定讞。林案合議庭本於貪污罪亦在「保護一般國民對於公務員執行職務公正性之信賴」,為實質影響說背書,並且洋洋灑灑創設下位類型,試圖填補最高法院的說理漏洞。合議庭竟然認為,林益世請託經濟部暨施壓其主管監督的中鋼、中聯舉止,無職務上實質影響。合議庭據此否定貪污,因此也不適用犯貪污罪後洗錢、沒收的規範。其結果,不但林本人豁免貪污重刑,一干人等洗錢也無罪,國家還要返還多扣的賄款。
姑且不論實質影響說的理論缺失及實務濫用,本案縱使採取「最有利被告」的法定職權說,立法委員就法案、預算及質詢、監督等法定權限事項,本來就屬其「職務上行為」。向來實務見解亦是如此,例如,廖福本、邱垂貞等前立委收受中藥商會賄款案,歷審也都肯認屬立委職務行為而判處其貪污收賄罪刑。已定讞的前立委何智輝銅鑼弊案,則是利用立委對國科會的質詢、預算等法定職權而予取予求的貪污弊案。既然立委對經濟部有質詢、預算等法定監督職權,而該部對中鋼、中聯亦有高層人事選派權及重大決策控制權,即使從法定職權說來解讀,林益世所作所為就是職務上行為。反過來說,不正因為立委職權,所以林益世和陳啟祥的「生意」才成交嗎?合議庭漠視立委法定權限,反而牽強附會,硬把生意成交歸咎於林的地痞流氓行徑,讓人跌破眼鏡。

為貪污發明創意
其次,合議庭認定林益世拿錢後有「請託」經濟部轉交便箋,並於立法院親自面告施顏祥部長「注意一下」,但因施部長之後未再過問、追蹤後續辦理情形,故僅屬選民服務,非關立委職務行為。試問,如果不是因為立委職務,要如何利用列席備詢機會面告部長、轉達便箋指示?更重要的是,公務員收賄後有沒有辦事、對方領不領情、事情喬不喬得成,本來就和職務行為的判斷無關,甚至於也不影響貪污既遂的結論。例如陳哲男案,法院從未認定陳收賄後去關說了司法案件,更遑論成功關說(正因沒效果,所以行賄的梁柏薰才出面反咬陳),但這無礙其構成貪污罪的結論,更不會回過頭來否定職務行為的性質。至於施部長有無積極配合行為,那是判斷施個人有無法律責任的問題,本來就無關林貪污收賄的評價。簡言之,陳哲男拿錢沒辦事被判貪污罪,林益世拿了錢也喬好事,卻不構成貪污罪,誰看得懂這是什麼道理?
最後,綜觀近年來重大貪污案件的判決可知,法院幾乎成為貪污罪的「創意工作坊」,各種發明令人嘆為觀止:使馬英九特別費案無罪的「大水庫理論」、使陳水扁龍潭購地案有罪的「實質影響說」,而林益世案新創的「升級版實質影響說」,更是錦上添花。法院下一個發明會是什麼?讓我們拭目以待吧!

作者為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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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鐵「慘案」系列之六----「投資」不是「出資」?「出走」就是「出發」?

文 / 尹章華教授【台灣法律網】

阿扁團隊以「律師」作號召,厲害的就是「耍嘴皮子」(?)台商出走(?)是台資出發(?),「投資」不是「出資」不是「投資」(?)對於納稅百姓可能「都是一樣」,百姓納稅錢不論「名目」如何(?)時間如何(?)只要流入「替代」高鐵「BOT民間資金」內,就是「出資」「投資」(?)(?)阿扁團隊厲害的不是「經營策略」(?)反而是「口專而實不至」的「嘴皮子策略」(?)戰鬥內閣的專長是「鬥嘴」而非「鬥智」(?)戰鬥內閣的擅長是「內戰」(戰內)而非「外戰」(戰外),所謂政府「出資」「投資」高鐵的文字遊戲,只凸顯阿扁戰鬥內閣只會「耍嘴皮子玩內戰」而已?對政經安定發展毫無助益(?)

發表日期:2002/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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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基金投資高鐵是否有違BOT精神?

http://old.npf.org.tw/PUBLICATION/FM/091/FM-C-091-097.htm

台灣高鐵企業聯盟的「政府零出資」

http://www.haixiainfo.com.tw/SRM/172-6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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